什么是水下文化遗产,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基本定义是什么( 二 )


3. 缔约国在其群岛水域和领海内行使其主权时,根据国与国之间的通行做法,为了在保护国家船只和飞行器的最佳办法方面进行合作,要向是本公约缔约国的船旗国,并根据情况,向与该水下文化遗产确有联系,尤其是文化、历史或考古方面的联系的其他国家通知发现可认出国籍的船只和飞行器的情况 。
第8条 - 毗连区的水下文化遗产
在不违背第9、10两条的情况下,并在此两条之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3条第2段的规定,缔约国可管理和批准在毗连区内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此时,缔约国应要求遵守《规章》的各项规定 。
第9条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的报告和通知
1. 所有缔约国都有责任按本公约保护其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水下文化遗产 。
因 此:
(a) 当一缔约国的国民,或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发现或者有意开发该国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的水下文化遗产时,该缔约国应要求该国国民或船主报告其发现或活动;
(b) 在另一缔约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
(i) 缔约国应要求该国国民或船主向其,并向另一缔约国报告这些发现或活动;
(ii) 或,一缔约国应要求该国国民或船主向其报告这些发现或活动,并迅速有效地转告所有其他缔约国 。
2. 在交存其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文书时,一缔约国应说明本条第1段(b)中提到的报告的传达方式 。
3. 缔约国应向总干事通报根据本条第1段向其报告的所有发现和活动 。
4. 总干事应及时向所有缔约国通报根据本条第3段向其汇报的信息 。
5. 任何缔约国都可以向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拥有水下文化遗产的缔约国表示愿意在有效保护这些水下文化遗产方面提供咨询 。提出这种意愿的基础是这一缔约国必须与有关的水下文化遗产确有联系,尤其是文化、历史或考古方面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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