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2、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3、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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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买入卖出新规】为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减持,不做限制 。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大股东集中减持,可能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带来冲击,故要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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