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该案在昭通中院开庭审理 。
庭审中,王突然翻供,称自己根本没去过犯罪现?。?也没杀人 。在被办案人员威胁殴打后 , 他招供了 。
王的辩护人说,检方指控的证据不足 。王对作案时间和丢弃作案工具的供述不一致,无证据证明其到过案发现场 。进看守所体检时,他的鞋码是24.5cm,而现场检查时,死者祖寿梅的脚印是27cm 。王没有犯罪动机 。铁棒上除了他的DNA,还有其他人的DNA , 不能判他有罪,要求公正判决 。
邓家人的民事赔偿 , 包括丧葬费,共计约90万元 。王说他没有杀人,也不愿意赔偿 。
昭通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王某之子、被害人邓友波到昭通市昭阳区索家营村旁安置小区 , 在工地上销售钢管 。王华的书包被工作人员扣留了 。由于邓友博的母亲祖寿梅没有和王一起去红豆博解决此事 , 王对母子俩怀恨在心 。
5月3日晚,王持铁棍进入祖寿梅家 。在盘问邓友波的过程中 , 受到对方侮辱,于是用铁棒击打对方头部,并用手掐对方脖子 。听到响声后,祖梅来到儿子的卧室查看 。王用铁棍打她的头 , 用手掐她的脖子 。
在确认两人死亡后 , 王将屋内作案用的铁棒扔掉,逃离现场 。经鉴定,母子二人系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
昭通中院审理后认为 , 检方指控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 , 与案件事实相关 , 具有证明力 。证据确实、充分,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 。
但在庭审中 , 王否认了犯罪事实 。经查,其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的供述,经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和生物物证亲缘关系鉴定,证实了其用铁棒击打2名被害人头部后用手掐其颈部,致2人死亡的供述的真实性 。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同步录音录像一致,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且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认定的事实和在案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事实和王的犯罪手段、情节,他不是被判处死刑后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减刑 。其犯罪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了实际物质损失 , 应予以赔偿 。
2015年3月中旬,昭通中院一审宣判,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共计6万元 。
【云南一男子被控用铁棒杀邻居母子,羁押9年后无罪释放,真凶在哪】血淋淋的铁棒和王有关系吗?
一审宣判后,王及死者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
2016年5月6日,云南省高院终审裁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昭通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撤销,发回昭通中院重审 。
2017年6月23日 , 该案在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 。
2022年3月23日,昭通中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称,该案再审一审后,于2021年5月8日二审 , 因公诉人补证 。
再审时,公诉人昭通市检察院提供的一份证据显示 , 当初警方提取的沾有血迹的铁棒上发现了人血,经15个str判定为混合斑 。D3S1358等15个位点的基因型完全包含了祖寿梅和邓友波的基因型 。血染铁条经昭通市公安局Y染色体检测,DYS19等16个位点的单倍型完全包含了邓友波和王的全部遗传 。送到公安部鉴定后 , 在铁棒上只检出了邓友波及其母亲的STR分型 , 在两名死者客厅的一个纸箱里也提取到了除被害人母子外的第三人的血液 。首梅腹部的血鞋印因不具备比对条件,不能确认为王所留 。
据悉,王在侦查阶段作了8次供述,其中前3次有罪供述是他归案后两天内作出的(前两次在昭阳区公安局,第三次在昭阳区看守所) , 随后他否认犯罪,辩称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诱供后作出的 。
根据这些证据指控,公诉机关认为,王的三份有罪供述合法、客观、真实,与现场勘验、尸检报告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 。同时,相信被害人家属对现场提取的沾血铁棒进行了鉴定,确认其属于王家 。王归案后对铁棒进行了辨认 , 确认是他带到现场的作案工具 。现场提取的血染铁条经Y染色体检测,DYS19等16个位点的红豆单倍型blog遗传分型完整包含了邓友波母子和王等的全部遗传基因型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了王的犯罪事实成立,请求昭通中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王的刑事责任 。
但在再审时,王仍当庭否认犯罪,辩称自己没有杀害母子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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