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称从未见过公诉机关出示的铁棒 , 并称之前警方曾让他拍下铁棒的照片 。
王的辩护人称,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疑点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 也不是唯一的 , 所以很难排除被害人被他人杀害的可能性 。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王犯故意杀人罪,请求法院宣告王无罪 , 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能否成立的一个焦点是 , 王辩称的在办案民警刑讯逼供下所作的三份有罪供述均不属于事实 。王的辩护人指出,王被侦查机关逮捕后两天内所作的三份有罪供述不一致,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不一致 , 不能相互印证 。王某有书写自己姓名的能力,但侦查机关的每一份讯问笔录都是由民警以其无书写能力为由签字的 , 说明讯问笔录上王某的手印并非其自愿按下 。
对此 , 公诉人辩称,没有证据证明警方使用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王及其辩护人也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王的三份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尸检报告等证据基本一致 , 应当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 。
另一个焦点是,根据现场提取的血染铁条的Y染色体检测,DYS19等16个位点的单倍型完全包含了邓友波和王的全部遗传基因型 。
王的辩护人称,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未对铁棒上的王等人进行基因分型检测,与昭通市公安局的鉴定意见相矛盾 , 不应采信 。对此,公诉人认为,送至公安部的物证未检测出王等人的基因分型,因其受案件送检前时间较长等诸多因素影响,故不能否定昭通市公安局的鉴定意见 。
另外,还有一个重点 。针对当庭出示的辨认铁棒笔录 , 王表示,侦查阶段辨认铁棒的照片是警方拍摄的,现场提取的铁棒不是自己使用的,也不是自己的 。他自己的铁棒上有一个“王”字 。
王某的辩护人提出 , 王某对铁棒的辨认笔录与现场辨认照片存在矛盾,王某的家属未能对铁棒进行辨认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铁棒为王家所有 。公诉机关认为,王的辨认笔录客观真实,并有死者家属及他人的证言予以证实 。不能因为王翻供就否定证据的有效性 。
再审判决:王无罪,不承担民事责任 。
鉴于控辩双方的几个争议点,昭通中院综合判断,经调查,王某三份有罪供述均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根据侦查终结报告、入院体检报告等证据,可以认定王在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期间 , 先后有三次有罪供述 。其间未发现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线索或相关证据 , 王及其辩护人未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因此 , 法院驳回了王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证据的辩护意见 。
昭通中院还表示 , 王的三份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及其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无法确认 。“对于提取的染色铁条,Y染色体检测显示DYS19等16个位点的单倍型完全包含了邓友波和王的所有遗传基因型 。该鉴定意见虽能把王与本案事实联系起来,但不能认定为王 。”昭通中院还判决,“另外,铁棒送公安部重新鉴定时,只检测到被害人祖寿梅、邓友波的STR分型 , 因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被削弱 。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有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持铁棒杀害母子俩 。”
昭通中院称,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证据未能达到本案认定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王持铁棍殴打邓友波母子 , 致其死亡的唯一、排他性结论 。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2022年3月23日上午,昭通中院再审宣判王无罪 , 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无辜被羁押9年并被释放回家的王是否会提出国家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采访人员联系采访未果 。
邓友翠说 , 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昭通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王无罪,并将其释放回家 。那么,杀害自己母亲和弟弟的真凶在哪里?
西南商报采访人员冯丹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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